事件:某某大樓,自聘的清潔員在清理車道天花板的蜘蛛網,因不甚使用A字梯墜落摔死。如果你是剛好是這個住戶的主委,你該如何處理呢?首先,你會先面對該區域的勞動檢查的人員來稽查,問你是否有物業管理的公司來聘請此名清潔員;還是你們住戶大樓自聘?答案不同就有不同的發展結果。`
大樓的狀態
- 戶數:30戶以下
- 管委會每年替換
- 保全自聘:二班輪替
- 清潔自聘:每周來三天各四小時。
發生職災後,此大樓才來認真看待物業管理公司,雖然貴,也必須與他們合作。會幫大樓省了不少麻煩,畢竟管委會的人都住戶來擔任,彼此都還要早上上班,利用晚上的空餘時間來做點大樓的雜事,所以無法專注於此,所以都不是專業的。那對上班族的我們都是苦差事。
事件後,首先勞動檢查人員會先詢問是否有幫清潔員投保勞健保等。可想而知,大樓自聘是不會投保的觀念。因為此大樓住戶不多情況下,也沒有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清潔員其實工作時間不長。假如你是主委,在還沒有發生此事件時,你會做些什麼事呢?找適合的人,大部分是經由他人介紹退休親朋好友來做,費用比一般的清潔員好。一般來說價碼談好,何時付薪水;工作項目是什麼;工具都由大樓提供等。基本上都是這樣談定了,這樣彼此間在法律上就有一層承攬關係中的「僱傭關係」。然而當你會變成他/她的雇主時,必須思考一些事情,如下:
- 管委會自願參加勞保者,請填寫「勞保、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投保單位申請書」及「勞保、就保、職保、健保及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1,詳述請查看勞動部官網。
- 雇主應負擔勞、就、職、健保亦須勞退提撥。
- 職安衛教育訓練(清潔的危險作業,如二公尺以上使用A字梯,要夥同作業及如何調配漂白水等)
身為主委的你,可能認為他/她不是你的員工,只是鐘點的清潔員。 然而在勞安定義的承攬是屬於僱傭關係,而不是承攬關係。
如何認定承攬關係
承攬與僱傭在民法規定2:
- 僱傭: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簡單來說 :(勞動力給付)不是勞動結果。
- 承攬:謂當事人約定,一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簡單來說 :(勞動結果)事情做好給錢。
- 承攬人之特徵:承攬人在當事人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
- 品質保證
- 瑕疵修補
- 完成期限
- 解約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
- 風險負擔等
承攬關係之認定:
- 帶工不帶料之承攬合約,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且具指揮監督管理權限者應係僱傭關係。4
- 原事業主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8
- 承攬關係者其作業款項乃以承攬人名義開立發票或收據方式領取報酬,而僱傭關係者以工資方式領取報酬,受僱者毋需開立收據或發票予雇主。
結論
- 承攬與僱傭關係傻傻不清,你就這樣想:承攬是透其他公司幫(你)做事,依(你)的工作項目執行完成後收錢。如果工作者在期間工傷, 承攬人及(你)在法律責任:
- 承攬人負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責任。
- 發包公司(你)負原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27條承攬管理責任。
- 若發生職業災害—
- 職安法刑事責任– 承攬人負職業安全衛生雇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職安法行政責任–檢討(你)承攬管理責任,處3-15萬罰鍰。
- 勞動基準法–承攬人負補償責任、(你)負連帶補償責任。
- 刑法– 檢討(你)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過失致人於死責任。
- 民法– 由罹災家屬主動提出。(雙方認定)
- 若發生職業災害—
- 也就是說透過「物業管理公司」來聘請保全及清潔。「物業管理公司」就是派遣公司,而(你)成為要派(發包)公司,這一層關係為「勞動派遣」,你們的法律權責:
- 物業管理公司負勞動基準法
- (你)負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責任。
- 若發生職業災害—
- 職安法刑事責任– 物業管理公司負職業安全衛生雇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勞動基準法–物業管理公司負補償責任、(你)負連帶補償責任。
- 刑法– 檢討(你)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過失致人於死責任。
- 民法– 由罹災家屬主動提出。(雙方認定)
- 若發生職業災害—
- 那如果沒有中間那層關係(承攬),就是僱傭關係。也就是說(你)直接負起了所有的責任。
- 再回到大樓是不是要有「物業管理公司」幫忙(你)來管理大樓。雖然貴,筆者認為這是值得投資風險。因為派遣公司會幫(你)省下很多麻煩事,也就說交給專業的比較沒有問題,他們會幫忙你分擔法律責任。那如果大樓擔任清潔員雇主,那就必須負上面敘述法津責任。
- 所以說,任何請他人做事,都必須考慮到你跟他之間是什麼關係。所有的風險都要考慮進去,萬一發生事情,你已經做好事先如何降低風險的準備!
參考文獻
- 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疑義常見問答專區-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
- 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 - 行政院臺 87 訴字第 42029 號訴願決定書 ↩︎
- 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 ↩︎
- 勞動部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協助事業單位確切認知勞動契約,避免損及勞工權益。 ↩︎
-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
- 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3月4日台83勞安三字第08846號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