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 在2023年7月所發生在無塵室中被機台地上的線路給拌倒了,造成膝蓋受傷。此公傷事件的工作者(以下簡稱傷者),在當初認為只是一般性跌倒不以為意,所以自己去了骨科看診,就沒有通報職安。然而,經過三月後也就是10月, 突然向職安通報這公傷,起因是醫生告訴傷者這是可以申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傷者才正式向公司提出申請。在之前傷者的假別(病假/特休)都請完了,沒有假可以請,甚至向公司提出留職停薪。讀者看到這,你可能認為,怎麼證明你在公司跌倒了?因為傷者不是當下通報職安或HR,而是三個月後才通報。
沒錯,監視器,這是最有力的證據。
公司處理方式:先請勞保局判定是否為"公傷"。結果:是。
這事件整個時程花了二年尚未結案,為什麼?因為工作者膝蓋半月板受傷,它是膝蓋主要的零件,如果傷到有可能無法馬上感覺,但卻隨著時間會愈來愈痛。傷者剛開始是微痛,請骨科照X光,骨頭沒有異樣,隨著時間推演,傷者愈來愈痛,所以前往區域型醫院看診,才確定是半月板受傷需要開刀,傷者在休息的過程中還開刀二次,是造成膝蓋無疑一大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職災勞工於治療、休養期間得請公傷病假,如因故未能即時認定為職業災害時得先請普通傷病假,假期屆滿後再申請留職停薪,之後認定結果如屬職業災害,雇主應將職災勞工該段不能工作期間改為公傷病假。
之中有個小插曲: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公司是會停掉團保,如果團保一停掉,就無法申請所有的理賠,公司必須全部支付所有的公傷費用,只能說公司平時有在燒好香,因行政人員忙碌而忘了此事。
在來看整個事件中傷者中所面臨的狀況,如果有職業災害的知識,就不會三個月後才通報,也有可能不會延誤傷勢。也因此傷者請了工傷長達一年多,復工後陸陸續續都有做復健,但傷者欲一直說現在工作時一直在走路腿很不舒服,無法勝任現在顧機台的工作。一直向管理者反應。說明要調離現在工作型態,一直反反覆覆向公司申訴,讓管理者及職安人員許多的無奈,但又如何呢!因為公司錯在先,提供給傷者不安全環境,造成傷者者職業傷害。甚至這之中傷者向公司寄存徵信函,訴求是希望公司要依法負擔因職災所產生之醫療費。因此我們舉行工作者職災會議;
舉行工作者職災會議
召集相關人員舉行工作者職災會議,有管理者、法務、HR、職安以及傷者。
說明:公司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並負起雇主應盡之責任,請工作者不用擔心
說明依據勞基法59條"必要醫療費用",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
簡述:必須由合格醫院之醫師認定有醫療之必要性。
如果要針灸或者民俗療法都是非必要的。
在勞資雙方其實面臨到,都是第一次接觸到此事件,對於事件的處理是相當陌生。如果借重他人專業的經驗,就可以幫助我們職安人員在與管理者或者傷者討論會更有建設性及方向性。這裡會有談論到對於公司及傷者所面對的困難度以及如何在復工方面進行改善,可讓雙方有比較好的局面。 以下的資料引述:112年大專院校校園職業災害預防暨安全衛生實務論壇/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林怡成 管理師 (COAPRE)1,如果興趣到「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找尋相關資料。
對於在協助勞工復工上,公司常遭遇的困難:

協助復工基本概念
公司應明白相關責任與義務,制定傷病通報流程及職場復建/復工方案。
- 事業單位盡早介入復工,善用個管模式,有助於勞工提早復工。
- 重返工作優先順序:
(1) 同樣工作/同樣工作場所
(2) 調整工作/同樣工作場所
(3) 不同工作/同樣工作場所
(4) 同樣或調整工作/不同工作場所
(5) 不同工作/不同工作場所
協助配工相關法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 第 27 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第 11 條:
為辦理前二條所定勞工健康服務,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 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結論:
其實, 傷者都是想要趕快好起來,但膝蓋一直好不了,就會感受到很沒有信心,必須持續做腿部肌力訓練並且轉換工作型態,不是常時間走動的工作。
傷者反反覆覆向公司反應自己無法勝任原本的工作。所以傷者復工後在處理這塊的人員是相關無奈的事,就反過來執疑傷者,是不是沒有努力做復健,而造成公司的麻煩之類的事情。
傷者都是一直處在劣勢的狀態,自己的傷害還沒有完全復元,欲要受到旁人的冷嘲熱諷及被公司的人質疑,身心都承受巨大壓力。在11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搭配勞動基準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的運作,自此現在職業災害補償為獨立法,並且真正結合與勞基法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之明確的定義,真正進入新紀元3。在之前對在公司受傷這件事,大部分都是傷者默默承受,能不說就不要說,以避免危害傷者在公司的生計。在現行的法規的保護下,主管機管應規劃整合相關資料,讓 傷者復工之路不在難以前,雖然還有很多的勞資的磨合期,但不再會回到過往的處理方式,對於職災的人權益是相當有幫助的。
總而言之,自身權益只有自己才能維護,不要靠其他人,不要都說看公司規定或者公司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有時候公司的處理者比你還不懂或者就便宜行事,就把你的權利給忽視了。如果你真正在乎你的權益,就必須深入了解法律之間的奧妙。
參考文獻:
- 112年大專院校校園職業災害預防暨安全衛生實務論壇/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林怡成 管理師 (COAPRE)
-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徐婉寧 ,〈 職災法發展專題回顧 〉 :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立法為中心。 《 臺大法學論叢 》,第 51卷特刊 111年 11月 頁 1313。
